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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的發包應遵守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的發包應遵守哪些規定

1、關於承包的限制

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不論是通過招標投標形式,還是直接發包形式進行,都應依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並按發包形式確定中標和承包單位,政府及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實行招標發包的建築工程,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根據我國有關招標投標的法規規定,承發包雙方都應嚴格執行招投標程序,通過嚴格審查投標方的資質才能允許其投標,投標單位要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認真編制投標文件,並經過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確定中標單位。對於已中標的承包單位,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並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30天內,依據招標文件、投標書等簽訂工程承包合同。違反了上述程序和規定而將工程發包給中標承包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就是對招標投標程序的否定,就是破壞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發包管理和監督的權力,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2、關於發包禁止性規定

(1)禁止肢解發包建築工程。《合同法》第272條第1款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建築法》第24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2)禁止發包人非法干涉承包人的建材設備採購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建築材料、建築配件和設備的採購權一般由發包人行使,這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建築法》第24條予以確認。但同時強調,如果經雙方協調由承包方負責材料採購的,則發包人不得干涉承包方的建材設備的採購權。

(3)禁止發包人受賄索賄。《建築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標籤:建設工程 發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