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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緩刑犯有一定的考驗期,而在考驗期間內需要遵守相關的規定,在考察通過了之後,那麼才可以不用執行原判刑罰,當然這也僅僅是針對主刑,如若同時有判附加刑的話,主刑不用執行並不影響附加刑的執行。那到底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有哪些呢?本文馬上為你作介紹。

一、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二、有期徒刑緩刑犯如何處理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如果緩刑犯違反了上述規定的話,那就會被撤銷緩刑,然後收監執行原判刑罰,可以説這樣是很不利的。當然,即使考察過關不用執行原判主刑,但此時也不影響對附加刑的執行,畢竟附加刑是不適用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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