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第一種是總承包,即一個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階段的全部工作,由一個承包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這個承包單位可以將若干專業性工作交給不同的專業承包單位去完成,並統一協調和監督它們的工作。
第二種是分承包,簡稱分包,是相對總承包而言的,即承包者不與建設單位發生直接關係,而是從總承包單位分包某一分項工程或某種專業工程,在現場上由總包統籌安排其活動,並對總包負責。
第三種是獨立承包,指承包單位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承包任務,而不實行分包的承包方式。通常僅適用於規模較小、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工程以及修繕工程。
第四種是聯合承包,是相對於獨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一項工程任務,由參加聯合的各單位推定代表統一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建設單位負責,並協調它們之間的關係。
第五種是直接承包,就是在同一工程項目上,不同的承包單位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對建設單位負責。
二、工程承包主要有哪些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築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樑、港口和岸上建築(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築工程等。
(2)以資源為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鍊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製造業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器廠等。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時具有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可以將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業務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但不得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設計和施工全部業務一併或者分別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實施施工的,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自行實施設計的,不得將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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