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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地上附着物補償合同

法律2.68W
徵地地上附着物補償合同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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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補償

(六)被徵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應對地上附着物給予補償。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築物和構築物。

(七)地上附着物的補償,可由徵地方與被徵地方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不成的,拆除單位或個人的房屋設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被徵收土地上的水井、墳墓和其他附着物,按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