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法律規定內容有哪些?
大家在城鎮建設中經常會涉及到工程承包的問題,也就是將一個工程完全交給施工方進行設計建設。最為常見的工程類型有水利工程、建築工程以及煤炭、電力開發等工程項目。在施工前承包者需要與項目所有者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用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那麼工程承包法律規定內容有哪些?
工程承包法律規定內容有哪些?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試行)、《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暫行規定》等。
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注意的問以下問題: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前: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人應當對工程的真實性、可靠性及發包人的資信情況儘可能詳細的瞭解,必要時要做詳盡的調查。只有在工程合法、相關手續完備及發包人資信情況良好的條件下,承包人與之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包括瞭解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應的經營資格,是否具有簽訂和締約資格。再次瞭解工程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項目,相關手續是否齊全。最後瞭解發包人的資質情況、社會信譽、財務狀況如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資質的承包者通過與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業主)簽訂承包合同,負責承建工程項目的過程。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仔細閲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如何簽訂具體的合同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具體條款中基本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對應的條款會成為簽約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第二、合同價款應當明確約定。工期、質量、工程造價的約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第三、詳細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
第四、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應當具體約定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相互關係及各自的責任。總包合同應當將各方關係和責任具體化,便於操作,避免糾紛。
第五、明確約定監理工程師等各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蔘與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糾紛。
第六、應當明確約定材料設備供應。
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以後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細規定。
第八、運用擔保條款,降低風險係數。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制度中的擔保制度來防範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承包人在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發包人也應該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九、約定違約條款應當注意的情況。應當約定違約金或賠償金具體的數額和計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後爭議。
第十、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應當注意事項。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簽約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築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樑、港口和岸上建築(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築工程等。
(2)以資源為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鍊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製造業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器廠等。
承包方應該對項目持有者的資質進行詳細的瞭解,比如該項目所有人是否具備合法經營的資格,該工程是否已經經過法定程序的審批。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對工程建設的內容、竣工的期限以及質量標準作出明確的規定,以防止雙方就工程問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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