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標籤訂居間合同的效力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經常有建設單位為了能夠在招投標過程中獲取比其他投標人更大優勢,與他人訂立居間合同,後因各種原因發生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即居間合同的效力,目前存在很大爭議,律師為您逐一解析。
一、建設工程招標籤訂居間合同的效力
對於招投標領域中的出現的投標居間合同的效力判定,並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予以分析,同時對相關居間協議項下的相關權利義務進行形式和實質審查。
二、實務中認為建築工程招標籤訂居間合同無效的根據
居間合同無效,因為雙方簽訂的居間合同的目的是利用居間人的個人關係,通過其活動,在招標人開發商與投標人建築單位之間建立關係,為建築單位在投標中獲取優勢,從而達到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而根據《招投標法》的規定,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投標結果,因此,該合同違反了《招投標法》的禁止性規定,為無效合同。
三、實務中認為建築工程招標籤訂居間合同有效的根據
《合同法》確立了居間合同法律制度,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居間行為。招標公告雖然為公開事項,但並非公開的事項就眾所周知。因此,公開招標的事項也存在向他人報告投標和訂立合同機會的情形,投標人也可以將自己在投標活動中所辦理的投標事項委託他人代理或者協助進行。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但並非招投標活動有居間行為就違反了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只是招投標活動中的居間事項與其他合同的居間事項有所差別。投標人提供投標所需的各種資料和投標書,讓居間人蔘與其投標事務並支付一定勞務費的約定,沒有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因此居間行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為。《建築法》和《招投標法》相關法律規定的均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若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供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及居間人之間有違反《建築法》和《招投標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作為投標人和承包人也沒有證明自己已付居間費用用於行賄和回扣等,也不能證明未付居間勞務費是為了違反有關規定,也沒有提供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事實依據,稱居間合同違反了《招投標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認定居間合同無效,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對於建設工程招標籤訂居間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根據具體的案情而定,並沒有統一的規定。本站為您整理本文章,瞭解更多相關內容可登陸本站網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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