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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沒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獲資質等級的建築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包括掛靠企業以被掛靠建築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進行投標,以被掛靠企業第某工程隊或第某項目部的名義組織施工;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已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聯營。建築施工企業以聯營的名義聯合承包建設工程,如低資質或沒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予以高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簽訂聯營協議,聯合承攬工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哪些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