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借用資質合同無效後果是什麼?
一、建築施工借用資質合同無效後果是什麼?
建築施工借用資質合同無效相關責任方該返還財產的返還財產,該賠償損失的賠償損失,該沒收違法所得的由有關機關予以收繳。
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因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借用資質(掛靠)違法而被法院認定無效,雙方當事人對於合同無效後的過錯責任承擔問題產生較大爭議。經法院認定後,發包方人對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掛靠關係並不知情,實際施工人和承包人應當承擔工程逾期交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而實際施工人和承包人則認為發包人對其掛靠關係是明知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無效建築工程合同如何處理?
1、施工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均不能再繼續履行。若一方因準備履行合同有損失,則按照雙方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進行賠償。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工程已經開工但尚未完工時被確認無效
(1)應當立即停止履行。
(2)若已完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發包人應參照無效合同與承包人結算並付款;若已完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則承包人應該予以拆除,並向發包人返還已付工程款。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在準備簽訂、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建築工程合同履行完畢後被確認無效
(1)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該參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結算並支付工程款。其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合格的,發包人應該參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結算並支付工程款。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修復後仍不合格的,發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應予以拆除並返還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時按照各自過錯大小分擔包括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後續費用,如拆除質量不合格的建築物的費用、工程延期費用、材料費等。
三、在什麼情況下籤定的合同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惡意串通簽署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某已經與發包方簽署了施工合同的單位,若是想要與其他方簽署借用資質合同,或者是説,想要將工程分包出去,是需要獲得發包方的同意的。對於施工單位隱瞞發包方簽署的合同,不管此合同是否有效,施工單位都有可能需要向發包方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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