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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索賠目標有哪些?

建設工程索賠目標有哪些?

一、建設工程索賠目標分類

按索賠事件的影響分類:

工期拖延索賠:由於發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提供施工條件,如未及時交付設計圖紙、技術資料、場地、道路等;或非承包人原因發包人指令停止工程實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作用等原因,造成工程中斷,或工程進度放慢,使工期拖延,承包人對此提出索賠。

不可預見的外部障礙或條件索賠:如果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在現場遇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通常不能預見到的外界障礙或條件,例如地質與預計的(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同,出現未預見到的巖石、淤泥或地下水等。

工程變更索賠:由於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修改設計、增加或減少工程量、增加或刪除部分工程、修改實施計劃、變更施工次序,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損失,承包人對此提出索賠。

工程終止索賠:由於某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發包人違約,使工程被迫在竣工前停止實施,並不再繼續進行,使承包人蒙受經濟損失,因此提出索賠。

其他索賠:如貨幣貶值、匯率變化,物價和工資上漲、政策法令變化、發包人推遲支付工程款等原因引起的索賠。

二、建設工程索賠程序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d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的28d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d內給予答覆。

(4)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d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