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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的概念及效力

一、建築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的概念

建築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的概念及效力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合同類型,它以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製為前提,把競爭機制引進企業內部,以合同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者的責、權、利關係,從而達到深化企業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有很多關於內部承包合同的定義:一種觀點認為內部承包合同是指“企業與內部承包職工之間通過簽訂一份協議,並根據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由企業內部職工來完成一定生產(銷售)任務的經營方式”。另一種觀點將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企業將自己的一個部門或分支機構,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一種經營管理形式”。還有一種觀點將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建築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的特點

1、企業將特定的經營任務交由其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完成。

2、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

3、企業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以下簡稱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企業與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建築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的法律性質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質,指的是其屬於哪一種合同關係,適用何種部門法。關於這一問題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屬於勞動法律關係:“企業內部實行生產責任制,由企業及企業的車間與工人之間訂立責任制合同,這些都只是企業內部的管理措施,是一種生產管理手段,當事人之間仍然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雙方地位不平等,應屬於勞動法等法律調整,不應當受合同法調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屬於民事合同的範疇:“就內部承包合同而言,雙方具有簽訂合同主體地位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同的內容具有對價性,合同的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嚴格地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以上是小編對於建築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的概括。在現代建築行業內部承包已經成為一種新的趨勢,它即提供給了員工個人的利益又增加了公司總體的效益。但是在內部承包的同時,我們要確定好建築工程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雙方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