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合同效力及糾紛的管理
一、內部承包合同效力及糾紛的管理
到現在為止,我國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認定內部承包關係。規定“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屬性。
(一)關於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施工建築施工企業,特別是民營建築企業就是依靠這種經營模式做大做強的。然而由於在現實中許多個人掛靠建築施工企業的掛靠行為也是以內部承包的名義進行,內部承包的合法性受到了普遍質疑。到現在為止,我國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認定內部承包關係。
首先,從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隸屬關係上看。
內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業的職工,與企業有隸屬關係,雙方有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而掛靠關係中,掛靠方與建築施工企業沒有隸屬關係,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掛靠方往往沒有相應的項目經理建築從業資格,與建築施工企業沒有勞動合同關係,雙方往往只是臨時的關係。
其次,從管理上看。
內部承包關係中,雖然工程在項目經理的組織下展開,但項目經理的一切行為均不是其個人行為,而是企業行為。項目經理的一切權利都是在法人授權的範圍內進行。它受企業規章制度的約束,項目經理的行為視為企業的法人行為。企業有權對工程項目的質量、技術、財務安全等方面進行監督控制。項目承包人及其他人員在違反公司的有關規定時公司有權對有關人員進行更換。
而在掛靠關係中,建築施工企業對掛靠方沒有實施真正的管理。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程進度、資金等均由掛靠方自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向掛靠企業派駐財務、質量、技術和安全等人員。建築施工企業無權對掛靠方的工作進行干涉。
(二)內部承包糾紛管轄存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問題的電話答覆》規定大部分(承包糾紛)應由企業或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極少數違反法律必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審查,從嚴掌握,而不宜鋪得過寬。
在企業內要實行內部承包效力就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既要充分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而且還要要掌控承包工程的質量、技術、安全、財務的全程監督,要盡力爭取從最大程度上避免對內對外發生法律風險,如果對於內部承包效力的具體分析和了解,對於詳細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要掌控承包工程的質量、技術、安全、財務的全程監督,要盡力爭取從最大程度上避免對內對外發生法律風險,如果對於內部承包效力的具體分析和了解,對於詳細的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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