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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經營權法律效力是什麼

建設工程承包經營權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承包經營權法律效力是什麼?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本質上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本章(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因此,此處的“承包”,其實質是“承攬”,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包合同。

企業內部承包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一個新名詞。企業內部 承包合同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合同類型,它以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製為前提,把競爭機制引進企業內部,以合同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者的責、權、利關係,從而達到深化企業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有很多關於內部承包合同的定義:一種觀點認為內部承包合同是指“企業與內部承包職工之間通過簽訂一份協議,並根據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由企業內部職工來完成一定生產(銷售)任務的經營方式”。另一種觀點將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企業將自己的一個部門或分支機構,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一種經營管理形式”。還有一種觀點將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是多久?

所謂“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問題,源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即“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中確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三、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方式是什麼?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現的方式有兩種即折價和拍賣。如果通過折價方式實現優先權,則可以在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無需經過司法程序。但如果雙方折價行為損害第三人(如同樣擁有優先受償權的其他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抵押權人等)利益的,第三人可能會申請法院撤銷折價協議。

對於通過拍賣方式實現優先權,從法律條文字面理解,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對建設工程進行依法拍賣,但在實踐中這並不可行,司法拍賣一般需經法院強制執行程序處理,而強制執行需要有生效法律文書為前提。

所以,作為承包者和發包方來説,也可以把雙方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經營權合同視為承攬合同來對待。而關於承攬合同的訴訟時效以及承攬合同應該遵守的一些法律制度,對此在法律上也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建設工程的承包經營權,也嚴格的限定了承包方的資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