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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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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據規定建築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下:企業內部承包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一個新名詞。企業內部 承包合同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合同類型,它以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製為前提,把競爭機制引進企業內部,以合同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者的責、權、利關係,從而達到深化企業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有很多關於內部承包合同的定義:一種觀點認為內部承包合同是指“企業與內部承包職工之間通過簽訂一份協議,並根據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由企業內部職工來完成一定生產(銷售)任務的經營方式”。另一種觀點將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企業將自己的一個部門或分支機構,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的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一種經營管理形式”。還有一種觀點將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職能部門、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根據以上概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有幾個特點:

一、企業將特定的經營任務交由其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完成;

二、企業財產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相分離;

三、企業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以下簡稱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四、企業與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

建築企業相比於一般的企業有一定的特殊性,這是由於建築企業產品的特點所決定的,和其他工業產品相比,建築產品體積大、複雜多樣,價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築產品關係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築產品的質量及安全極為重視,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結合建築企業的特殊性與內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徵,我們可以將建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定義為:建築企業與其內部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協議,將以企業名義承接的工程項目交由承包人組織施工,建築企業對財務、工程質量、技術等方面加以管理、監督,承包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向建築企業繳納一定管理費的經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