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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特徵有什麼

1.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作為委託人必須是有國家批准的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為監理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並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單位資質相符合。
2.監理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3、委託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憑據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受業主委託為其所簽訂的其他合同的履行實施監督和管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監理合同劃入委託合同的範疇。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
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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