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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合同簽署雙方的基本信息;委託監理工程的概況包括工程的名稱、地點、規模與總投資等;合同簽訂的時間、生效的時間、完成的時間;雙方願意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和承諾;以及其他各項必要的合同文件等內容。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託人、監理單位稱受託人。

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一)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2.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3.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需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4.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供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5.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解除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2.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3.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4.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5.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6.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合同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7.委託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①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購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②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8.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 管理費)

9.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需要包含與工程相關的全面的內容,並對委託人和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都進行明確的規定,雙方需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明確的確定,確保對各項條約均達成一致之後簽署合同,避免出現因沒有確認好合同內容導致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