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入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工程監理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准入制度,《建築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説的“掛靠”;由於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着建築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於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於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範了建築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築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範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引發工程監理合同糾紛的因素很多,包括簽署合同主體不合法、合同內容存在誤解等。當糾紛發生時,雙方應該選擇合法合理的手段解決。協商沒有效果的話,可以找建築主管部門調解。或者建設方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這些手段都無效的話,還有民事訴訟這最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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