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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是怎樣的

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是怎樣的

建設工程合同在生活中並不是很常見,它主要是在建築方面才會使用,因此很多人對該合同其實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不知道它的特徵到底有哪些。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下文介紹了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徵,供大家做一個瞭解。

一、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特徵

(一)合同的標的物僅限於基本建設工程。即主要作為基本建設工程的各類建築物、地下設施附屬設施的建築,以及對線路、管道、設備進行的安裝建設。

(二)合同的主體存在限制。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資格的人。

根據法釋[2004]14號第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登記的,或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司法解釋第5條確認,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當事人請求按照合同無效處理的,不予支持。

(三)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型。由於建設工程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工程建設對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較大,在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強烈的國家干預的色彩。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即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要件有特殊要求,其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三章關於合同的效力的規定。但是《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屬於一般性規定,具體到各種有名合同的實際情況,則存在種種制約合同效力的具體因素,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影響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體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主體

建設工程合同是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方面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1、關於發包人的主體資格

我國《合同法》及《建築法》未對發包人的主體資格作出明確的限定,但是從實踐看,發包人一般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然人一般不是發包人但法律並未排斥自然人的發包人地位。實踐中由於發包人的主體資格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幾乎沒有。

2、關於承包人的主體資格

建設工程項目完成者是作為承包人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建設工程項目的工期、質量、效益關鍵取決於這些單位和企業的綜合素質和能力。因此,法律不僅對這些單位和企業實行更為嚴格的監管,而且對它的主體資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合同內容

“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所謂“陽合同”或“白合同”一般是指經過公平的招、投標程序所形成的合同,是經過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合同,而“陰合同”或“黑合同”即為私下協議,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招、投標過程中或“陽合同”簽訂之後,雙方以所謂“補充協議”、“乙方承諾書”等形式出現的協議。對於“陰合同”的法律效力,只要內容涉及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的,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三)合同簽訂的程序

由於建設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國家對特定類型的建設工程的訂立在程序上有特殊的要求,主要是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建築市場管理規定》規定,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除某些不宜招標的軍事、保密等工程以及外商投資、國內私人投資、境外個人捐資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等工程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以外,必須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對於應實行招標、投標確定施工單位而未實行即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如果工程尚未開工,不準開工;如果已經開工,則責令停止施工。《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第50條、52條、53條、54條、55條、57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1條第(三)項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問無效。

以上就是小編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由上可知,建設工程合同僅僅限於建設工程,一般的情況下是不能夠使用的,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他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標籤:建設工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