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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變更索賠時間限制有哪些?

工程一般在工程開始之前就會提前計劃好工程項目。所以如果出現工程項目變更,這時候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修改,所以法律規定工程變更可以獲得索賠,那麼工程變更索賠時間限制有哪些?工程變更索賠時效是多久?具體我們往下了解。

工程變更索賠時間限制有哪些?

工程變更索賠時間限制有哪些?

一、工程索賠時效

由於發包人(業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或造成了損失,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引起索賠的原因,即為索賠事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於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為28天。該種索賠時效,屬於消滅時效的一種。

索賠時效的規定,見諸於各類合同範本中。如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條款規定:“索賠須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三峽土建安裝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索賠應在索賠事件發生並造成損失後28天內,向合同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的書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索賠的書面通知,均可視為受害方放棄索賠的主張”;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土術工程施工合同條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條款)也規定:“承包商的索賠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第一次發生之後28天內,將它的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同時規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規定,它有權得到的有關付款將只能由工程師核實估價。”在實踐中,一些具體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單報價模式下的合同,對於索賠時效有更具體的規定,如香港某測量師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時代廣場施工合同“總承包人的額外索賠”的條款規定“總承包人的索賠必須在引起要求的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建築師提出,並在事件發生後兩個月內呈交詳細及有證據的申請,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償要求則應視為不合理逾期申請,而承包人則應被視為放棄此等要求賠償之權利”。

二、索賠基本內容

工程索賠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分包費用、利息等多方面內容,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

工程變更索賠時間限制有哪些?一般來説工程索賠的時效是二十八天,所以必須要在二十八天之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申請,如果超過會被視為放棄此次工程變更索賠。索賠的費用包括有材料、扔、施工費用等方面內容,所以計算方法也有很多中,如果您碰到這樣的問題最好請求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