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款優先權6個月的起算
工程價款的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價款結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仔細結算,若有差錯,最好的數額就會相差很大,一方就會不服最後的結果,還可能因此對薄公堂。在實踐中,建築工程合同款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就確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後雙方就工程款產生了糾紛的,可以私下協商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訴諸法院讓法院裁決。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工程款的優先權
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相對於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同樣,優先權優先於當事人申請保全後針對該財產的債權。工程款優先權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張志勝律師認為,該部分費用顯然應當具有優先權,理由是:工程款是承包人完成工作任務之後應當取得財產權益,墊付費用系本該由發包人承擔而承包人代為支付的費用,墊付費實際上是承包人“額外”負擔,因而,至少應當受到與工程款同等的保護;另外,這樣處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之規定。
建設工程款優先權行使期限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
工程款拖欠的情況在生活中屢見不鮮,很多工地的建築工人不能及時拿到應得的酬勞,對於這部分的欠款是可以有優先的賠償權的。但是實際上,我國並沒有相關的規定對這個問題進行準確的説明,只是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出台了一些列的政策,具體情況還需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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