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定義是什麼,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有哪些條件
一、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定義
1、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對於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所謂優先受償權,指的是某種特殊債權的效力優先於一般的債權,能在一般債權之前先得到滿足。
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有哪些條件?
一種是建設工程能順利完工正常情況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其起算時間為“建設工程竣工之日”,限於竣工後6個月內;另一種是工程無法完工情況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其起算時間為“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限於約定竣工之日後的6個月內。
問題的關鍵之一是在工程竣驗收時承包人必須與發包人完成工程價款及其拖欠款的結算,不完成結算也就意味着未來6個月內無法行使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關鍵之二是承包人必須要求以該建設工程中尚未出售、並且沒有債務負擔的建築物部分為拖欠的工程價款設定一個抵押物,以便於工程價款優先權行使有物的保障。關鍵之三是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工程拖欠款額確定登記與抵押權登記,以阻斷可能發生的由該建設工程轉化為房地產後的惡意轉讓。否則,6個月期限內發包人不履行支付工程拖欠款義務時,建築企業向什麼客體對象行使優先受償權呢?
這一做法對改變目前工程款尚未結算就交付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卻未確定工程拖欠款支付時限等不規範的工程竣工交付方式是有積極意義的。
行使權利的標的問題 首先應是一項工程,而不應是工程的一部分;工程一旦交付後,再行使拍賣權,其標的物必然將發生變化,不再是工程而是部分房地產了。
上述內容就是關於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定義及條件的相關解答,我們可以知道,現實中建設一個工程的不易。建設工程通常設計到大投資大回報,然而,也隨時面臨着無法完工的情況,這時候就需要了解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定義以及需要哪些條件,來使得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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