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優先權是什麼意思,工程款優先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實踐中,工程承包的現象是非常普遍的,發包人支付價款,承包人負責建設工程。但是在工程建設完成後,發包人並不能如期付款,那麼就可該工程進行折價或拍賣,承包方享有工程款優先權。那麼工程款優先權是什麼意思呢?本站小編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工程款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工程款優先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覆》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於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裝修裝飾工程屬於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於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築物因裝修裝飾而增加價值的範圍內優先受償。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於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築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5、本批覆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佈之日起六個月後施行。
此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合同法》第286條的指導意見 》
為了規範、及時審理有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等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踐,就人民法院如何適用《合同法》第286條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1、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依法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其對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對該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並作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對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的,判決主文可作如下表述:承包人在××元範圍內對於××工程(樓房)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在本判決生效之日(如已對該工程或樓房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為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之日)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變更登記或消費者已交付超過50%購房款(在商品房擔保貸款中,含消費者向銀行所借款項)的房屋部分除外。
2、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總承包合同後,再由總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在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總承包人可以對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分包人對自己承建部分主張享有優先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因總承包人怠於行使優先權損害分包人利益,分包人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就其承包工程價款範圍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3、《合同法》第286條所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適用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幕牆裝修、裝飾合同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承包人只能對其所建設的建設工程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承包人對於其參與建設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承包人對其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包人對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承包人對其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對於因建設工程的使用、出租所產生的收益不得行使優先權。
7、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未經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等權利時需對該建設工程進行處分的情形除外。
9、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事後承包人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是法定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主張合同約定無效並要求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承包人在2002年12月28日之後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後的為準。
承包人在1999年10月1日以後2002年12月28日之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不受6個月期限的限制。
11、合同法實施前,建設工程已辦理抵押登記或已出售、預售,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期限的,該約定有效。但在2002年12月28日之後,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超過6個月的,超過部分無效。
承包人在超過法定的期限後向人民法院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與發包方協商對該工程進行折價或拍賣,取得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法律對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如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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