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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保金時間一般是如何約定的?

不管建築領域發展到什麼樣的地步,工程質量監管的工作都是不能夠鬆懈下來的。其實這個最基本的道理市場上所有的建築公司都是非常的清楚的,因為現在我國的建築工程的建築水準一直在不斷的提高,如果連工程質量都沒辦法保證也很快就會被淘汰的。建築領域內的工作人員應該沒有不清楚,建築工程質保金時間一般是如何約定的這個問題的。

建築工程質保金時間一般是如何約定的?

一、建築工程質保金時間一般是如何約定的?

建築工程中一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質保期(一般是一年),質保金一般是在質保期滿後支付。但是,同時法律又對建築工程作出了最低質量保修期限。

例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就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二、 國家對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其實國家在相關的文件當中也規定質保金返還的時間,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超過兩年的。但是實踐過程當中,大多數發包方和承包方對建築工程質保金時間都是約定的一年為準,一年之內沒有什麼問題的話質保金應該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如數的退還的,當然承包方到期請求發包人退還質保金的時候,可以向發包方提交返還質保金的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