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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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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規定有哪些?

在生活中,工程建設的安全性十分重要,如果建築物發生倒塌或者爆炸等事故,會對人身安全造成巨大傷害。發包人為了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建設會收取承包人質保金,等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建設再予以返還,這一措施對於保證建設工程安全有很大的作用,那麼下文會對工程質保金規定有哪些這個問題做出詳細回答。

一、質保金的定義

1、保證金的含義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即質量保修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2、缺陷責任期及其計算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工程竣工之前(一般在簽訂合同的同時)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合同的附件。保修書中應該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期限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3、保證金預留比例及管理

(1)保證金預留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 投資項目 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2)保證金預留。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

(3)保證金管理。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 投資項目 ,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 投資項目 ,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 投資項目 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 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 給排水管 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

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

由於用户使用不當或自行修飾裝修、改動結構、擅自添置設施或設備而造成建築功能不良或損壞者,以及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損害,不屬於保修範圍。

三、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為發、承包雙方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的期限。但不能低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要求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要求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 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 給排水管 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二年。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工程質保金是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約定的一項條款,目的是讓承辦方按照合約履行責任,工程質保金一般是按工程價款的5%繳納,等到承辦方按約完成建設任務再返還給承辦方。工程建設的質量問題十分重要,所有國家對工程建設做出了很多法律規定。

標籤:工程 質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