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問題責任劃分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工程修建的整個過程從表面上來看是有些錯綜複雜的,有的時候是需要主要的責任人,將其中的很多環節仔細的進行疏通,然後在剛開始的時候就要針對各個部門之間的責任問題劃分清楚的。因為在有些同一個工程當中,可能會有兩家不同的單位來實施修建。那麼,工程質量問題責任劃分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工程質量問題責任劃分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工程質量責任由承包方承擔的一般原則
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築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第59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認定施工方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之時,一般界定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築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2、建築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3、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中,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出現問題;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留有滲漏、開裂等問題,均應歸入承包方應承擔的質量責任。
(二)工程質量責任由發包方承擔的例外情況
《合同法》第256條第257條規定,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也在一般原理上支持了工程承包方作為特殊承攬人的免責事由。包括:
1、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3、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三)工程質量責任推定由發包方承擔的特定情況
這主要指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發包人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承包人承擔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築法》第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也作了同樣規定。如果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仍然擅自或強行使用,即可視為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認可,或自願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質量責任。這也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責任風險轉移的體現。
如果從一開始主要修建工程的各方之間就能針對責任劃分簽訂一份具體的合同,各自針對自己範圍內修建的相關領域的質量問題承擔起相關的責任來,然後工程質量發生了問題以後,該是誰的責任就由誰來承擔,並且有些時候造成工程質量有問題的很有可能是發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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