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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問題退貨的依據是什麼

一、產品質量問題退貨的依據是什麼?

產品質量問題退貨的依據是什麼

1、 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的責任。這是指承擔產品的瑕疵責任。產品售出以後,消費者在使用中發現其性能達不到説明書的要求或者出現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這時銷售者應對產品進行修理或者更換,經修理、更換仍不能達到正常使用標準的,應予以退貨。

2、 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是指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失的,銷售者對消費者承擔賠償損失。

二、相關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於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但該規定只針對通過網絡、電視等途徑銷售商品的行為,不包括普通商店銷售商品的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我國現行《消費者保護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但國務院於2005年12月實施的《直銷管理條例》第25條明確規定了直銷企業應當建立並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其主要內容和特點是:

①消費者退貨權的途徑廣,包括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退換貨;

②消費者主張反悔權的時間長,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都可以無條件退貨;

③定退貨處理的時限短,經營者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辦理退貨;

④糾紛舉證責任的分配合理,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

⑤救濟的經濟保障有力,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併、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直銷企業繳絨納的保證金;

⑥違反規定的處罰嚴重,直銷企業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無條件退貨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商家可以通過維修或者給消費者退換的方式來解決產品質量上的糾紛,所以實際生活當中商家一般也不會直接給消費者退貨的。只要商家對前來要求退貨的消費者有一個非常好的解決問題的態度,那麼相信通過退換或者維修以後能夠達到產品質量上的要求的,消費者也不一定非要退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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