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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不到位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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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不到位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責任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現代生活當中出現到許多工程質量問題,它所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最重要也是最常見的原因自然是施工的時候材料使用不當所造成的。不過對於一項工程來説,監理不到位,它也有責任。那麼監理不到位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責任規定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工程質量問題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責任的範圍主要應涵蓋兩個方面:

其一必須是涉及工程本身,現場管理有別於工程管理,前者為承包商責任範圍,後者為監理責任區間,凡與工程本身無關的責任事故,若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是沒有依據的。比如臨時建築、臨時用電、搭設腳手架、各種建築材料的裝卸、現場運輸設備運行等,因並不構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發生責任事故,也不應追究監理企業或者監理人員的責任。

其二,必須涉及工程質量,因為業主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工程監理企業作為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其權力、責任和義務是受業主委託而派生的,任何監理企業不可能超出業主委託職責外而產生新的權力和義務。所以,監理企業不僅要對工程質量事故承擔相應責任,而且還必須對因工程質量事故引發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內的其他事故承擔責任。

根據《建築法》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1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築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建築法》第79條規定,負責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造成的損失,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工程監理責任認定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依據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委託監理合同嚴格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由於工程監理企業或監理人員的不作為、失職或者瀆職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其他責任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不作為行為: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委託監理合同履行監理的義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2、監理人員在現場發現施工企業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行為,不予制止、不責令立即整改的;

3、發現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未發佈暫停施工指令的;

如果工程質量出現問題,跟監理有關的話,那麼肯定是監理的行為不負責任。比如説其中就是不作為,沒有按照所約定的,或者是法律規定的監理義務,從而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