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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法工程保險

建築合同法工程保險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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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和建築公司合作,請問下建築合同法工程保險是什麼?

關於建築合同法工程保險內容,可以參考以下內容:
除強制保險與自願保險的分類方式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把保險種類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自該法施行以來,在工程建設方面,我國已嘗試過人身保險中的意外傷害保險、財產保險中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保險法》第9l條第1款第l項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1]
1.意外傷害險
意外傷害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遞遭遇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殘疾或死亡對,保險人依照合同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建築法》第4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監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建築工程一切險及安裝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安裝工程一切險是以建築或安裝工程中的各種財產和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這兩類保險的特殊性在於保險公司可以在一份保單內對所有參加該項工程的有關各方都給予所需要的保障,換言之,即在工程進行期間,對這項工程承擔一定風險的有關各方,均可作為被保險人之一。
建築工程一切險一般都同時承保建築工程第三者責任險,即指在該工程的保險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依法應由被保險入負責的工地上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疾病、財產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因此所支出的費用。本節將在後面重點對建築工程一切險及安裝工程一切瞼進行介紹。
3. 職業責任險
職業責任險是指承保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疏忽、過失所造成的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工程建設標的額巨大、風險因素多,建築事故造成損害往往數額巨大,而責任主體的償付能力相對有限,這就有必要藉助保險來轉移職業責任風險。在工程建設領域,這類保險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尤為重要。
4.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以在商品賒銷和信用放款中的債務人的信用作為保險標的,在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而使債權人遭致損失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信用保險是隨着商業信用、銀行信用的普遍化以及道德風險的頻繁而產生的,在工程建設領域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