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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風險的防範

建築工程合同風險的防範要認識風險防範的原則、如何做到做風險的識別,如投資方不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則可考慮在合同限定的有效時間內提出索賠。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建築工程合同風險的防範

建築工程合同風險的防範

風險的防範原則

(一)、底線原則

預測和評價的目的是為了防範風險,所以防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防範措施就是制訂相應的預防計劃、災難計劃、應急計劃,並在合同中用條款形式加以明確。建築企業在投標報價時,要定出最低的贏利目標,當跌破最低的贏利目標線後達到成本線時,就可能引起經濟風險。所以説,最低的贏利目標是一個底線,如投資方不能滿足時,可考慮拒絕對方。在確保經濟利益的原則下,要對投資方的誠信和社會信譽度進行評價和提出風險對策,對其提出的條件要加以審查和研究,以防和約陷阱。如有的投資方希望建築企業墊資施工,建築企業如同意,很有必要在合同中加入防範條款,比如説加入索要履約保證金或銀行履約保函或有效的擔保條款等。

(二)、提前約定原則

有的投資方的擬建工程所需手續不全,如土地使用許可證等。這種情況下,建築企業在合同中要特別指明由此造成的後果應由投資方負責,在施工過程中由此引起的損失也要由投資方負責。有的投資方希望建築企業在工程竣工後,分若干年交付工程款,建築企業則應在合同中加入要投資方尋找合適的擔保人的條款。在合同中加入變更和索賠的條款也有利於防範和轉移風險,如對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的工程量的確定,以及對由此引發的工程價款的確定,這些有利於建築企避免損失。加入必要的索賠條款有利於化解投資方和其他第三方給建築企業造成的損失,對客觀風險如不可抗力等巨大災難帶來的損失要特別注意,要在合同中儘可能加入工程保險條款。實踐證明,雖然風險化解的方式很多,如風險迴避、風險自留、損失控制、風險轉移等,但能使自己損失最小的方式還是風險轉移,工程保險就是風險轉移的最好手段和途徑。

(三)、專家指導原則

為了防範建築工程合同風險,組建以工程經濟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法律顧問為主的合同管理機構也非常重要。現今,投資方在擬定投資方案工程合同時一般都充分諮詢造價師事務所或專業工程諮詢機構,他們都具有很高的專業水平。他們的合同談判實施方案中一般含有對承包方反索賠條款,故建築企業在合同談判中必須擁有與之相匹敵的專業力量。機構人員必須掌握我國現有的有關建築工程的法律法規,掌握國家經濟政策和推薦的標準工程類合同文本,如果是承攬國際工程或投資方要求使用FIDIC合同系列文本,則也應掌握。在合同談判階段,機構人員要從法律法規上、工程質量上、造價上以及預防不可抗力上認真研究該工程的特殊性。如該工程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要求,是否經過當地規劃部門的審批,工程的設計文件是否完整等。結合具體的贏利目標,對投資方的不合理要求,本着追求最大利益的原則,作到態度友好且據理力爭。在簽署合同時,條款要嚴密完整,文字要精確恰當,不留漏洞。

(四)、應急處理原則

執行合同時,積極處理風險後果也是防範建築工程合同風險的重要措施之一。合同管理應當貫穿工程承包建設的整個過程,所以合同風險也貫穿工程承包建設的整個過程,對這一點許多建築企業認識不夠。風險發生後,應啟動災難計劃和應急計劃對出現的風險後果進行認真地研究,找出實際結果和預測結果的差異,並用貨幣量來衡量,分析其原因,採取有效手段加以補救。如投資方不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則可考慮在合同限定的有效時間內提出索賠。

總之,建築企業在合同談判階段,要詳細地制訂各種風險的初始清單,對照它一一落實防範措施,並最終體現在合同中。

如何防範建設工程合同的風險

建設工程合同又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一般規模大、週期長、投資多,而且其質量的好壞往往直接關係到人民生命財產是否安全。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需格外謹慎。那麼,如何防範建設工程合同的風險呢?

首先,發包方必需對承包方的主體資格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營業執照、企業等級證書、安全生產合格證以及其以往承包工程的質量等。建議經驗不夠豐富的發包人可選擇一些各級工商部門評出的“重合同、守信用”建築單位,因為這些單位的資質條件已經經過工商部門的嚴格審核,信譽程度較高。

其次,建設工程應採取招投標方式確定承建人,並嚴格按照招投標的有關規定操作。招投標應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定標時要綜合評價投標人的報價、工期、施工方案等,擇優確定中標人。實際中,許多工程未採用招投標方式訂立建設合同,而是搞人情發包,導致“豆腐渣”工程氾濫成災。

最後,合同條款約定必須明確,以免給合同履行和糾紛解決帶來困難,建設工程合同應對工程質量、價款支付、工程期限、工程驗收以及質量保修責任等條款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否則一旦發生糾紛既影響工程建設,又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