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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影響居民是否可以賠償

一、工地施工影響居民是否可以賠償

工地施工影響居民是否可以賠償

土地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控制好噪聲,嚴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周圍居民損失的,居民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工地夜間施工噪音擾民,該怎樣處理

工地需要趕工期,可以理解,但工地趕工期不能以犧牲周邊民眾的健康為代價,工地違法夜間施工造成噪音污染的,您可以採取以下方式維權索償:

1、找工地負責人、公司負責人進行協商,要求停止夜間施工,或至少降低夜間施工噪音。

現今,隨着新《環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等一列環保法規的出台,在城市小區等人員密集地,工地是不得夜間施工的,否則,不但要被罰款,還會被環保局等政府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這是和工地協商的重要突破點,應該着重把握。

2、在協商不成或工地死灰復燃的,電聯當地環保局、城建局、城管等相關行政部門,確認工地是否具有夜間施工資格,並舉報投訴,要求整治查處這類行為。

按照法律規定,環保部門對工地夜間施工噪音擾民的違法行為,是擁有執法權的,有權處罰並責令改正,倘若環保部門等政府機關不作為的,可向上級部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對工地噪音擾民進行處置。

3、到法院起訴。

倘若工地依舊夜間施工,噪音擾民的,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賠償相關的損失,如精神損失、物質的損害等。這是最後也是最有力的維權追償方式,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就應該果斷鞏固、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追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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