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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民事糾紛處理方式

建設工程民事糾紛處理方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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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1、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係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