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處理與結算方式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糾紛處理與結算方式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糾紛處理與結算方式是怎樣的

【為您推薦】南溪區律師   鶴山市律師   資中縣律師   南山區律師   青白江區律師   夏津縣律師   長寧縣律師   船山區律師

在實踐中,大多數人很少知道,有這樣一種合同存在於建設工程中,叫做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工程價款,簽訂合同後,如果該工程的業主不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者變更工程設計,就不得變更合同條款。但是,這樣的合同也存在着一些糾紛。下面,就由律師365的小編為您介紹一下建設工程固定總價糾紛處理與結算方式


  一、 固定總價合同現狀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或“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允許調整;所謂“總價”是指承包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範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由於固定總價合同具有易於結算、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據研究,業主承擔風險比例大致為20%,而承包商為80%)以及承包商索賠機會少等優點,因此,近年來很多工程項目都以此形式為合同約定。但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項目往往給工程結算工作帶來麻煩與困惑,因為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正常情況下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現建設期材料價格變動、工程量高估冒算等問題,在上程結算工作中也不能核減造價。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頒佈施行法釋[2004]14號《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可見承、發包雙方對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應當有一個足夠清醒的認識:首先對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總價較低的工程,才能優先選用固定總價合同的方式,其次,對各種風險在充分認識的基礎上作出明確的約定。


  二、建設工程固定總價糾紛的主要原因

據統計,固定總價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是: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圖紙的變更(即工程內容發生變化)而導致的工程量變化。由於業主使用要求突然發生重大變化,重新修改了圖紙,修改內容較多,甚至在使用功能上發生本質的變化,產生新版本施工圖紙,原固定總價投標預算書已經不能夠支持新版本施工圖紙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常會發生固定總價合同糾紛,從而增加了結算工作的難度。


  三、施工圖預算方式的固定總價合同糾紛與爭議

在施工圖預算方式下,業主在招標時候,在招標文件中沒有提供工程量清單,而僅提供招標圖紙,投標單位根據圖紙內容自行編制投標預算參與投標。投標單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分析編制經濟標書,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會採用一些投標技巧,很普遍現象就是採用不平衡報價法。目的是通過調整內部各個項目的報價,以期既不提高總報價、不影響中標,又能在結算時得到更理想的經濟效益。為了使投標在總體上有競爭力,並且贏得合同,投標人對某些分項的報價高於正常水平,必然對其他的分項報價偏低或有意漏報。在中標單位與業主簽署固定總價合同後,業主由於使用功能變更或對招標圖紙進行細化,使得實際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存在差異較大,出現了兩個版本的圖紙。這種情況發生以後對於結算工作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爭議問題會很多,存在五種情況:


  (1)招標圖紙中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有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減少此內容或取消此內容。

業主在結算時希望根據實際情況結算,將減少或取消的內容在結算中全部扣減掉。而承包單位很可能不同意,尤其是減少或取消內容較多,價格數目較大,承包單位利潤空間多的子項。承包單位認為業主雖然有權利提出設計變更,修改設計圖紙,但是不能夠在招標投標後有意將招標圖紙內容分解取消,從而有意降低工程造價。另外,在投標預算書中由於承包單位作為當時的投標單位,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可能會出現工程量上偏差,即與招標圖紙工程量不相符。那麼對於減少或取消的內容是按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扣減還是按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扣減,也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


  (2)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中無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減少此內容或取消此內容。

由於承包單位在投標預算時採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在有些子項上有意漏報,而這部分內容業主恰巧在後來施工階段作了修改,在工程量上減少或取消該子項。那麼在結算時業主會按實際情況進行工程量上扣減。而承包單位可能會認為這些內容當初是作為投標時一種優惠條件,而在工程量上少報,或沒有計取,在結算時不能夠將投標預算書中少計取或未計取的內容再扣減。同時,在扣減時如何取用單價也使雙方不可避免的產生爭議。


  (3)招標圖紙設計中沒有的內容,實際施工圖紙增加內容。

此情況對業主與承包單位來説爭議較少,一般業主也能夠同意在結算中將招標圖紙中沒有而施工圖紙中增加的內容給予增加。可能會存在爭議性問題就是在單價的計取上。


  (4)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有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增加此部分內容。

此種情況一般業主都能夠根據實際情況將新增加的內容在結算中予以認可。但是承包單位在投標時使用不平衡報價等投標技巧,使得投標預算書中這部分內容工程量不準確。若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比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過多,則業主可能不同意在結算中再給予增加,若投標預算書中工程量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相比過少,則承包單位可能利用設計變更,要求按施工圖紙工程量與投標預算書差值增加。另外,在取用單價時候,是否延續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報價,還是重新取用新單價也成為不可避免的爭議,雙方都會力爭採用此內容。


  (5)招標圖紙設計了此內容,承包單位投標預算書無相應子項,實際施工圖紙增加此內容。

承包單位認為投標預算書中未計取的這些內容是投標階段作為一種優惠條件,現在業主在實際施工中增加了這些內容的工程量,承包單位不能夠再承受,要求在結算中增加這些內容的工程量。而業主可能認為既然承包單位投標預算中未計取這些內容,屬於承包單位為了中標作為優惠主動放棄這些項內容,因此不能在結算中增加計取。其次對於單價取用上也會存在爭議。


  四、解決固定總價合同爭議的具體途徑

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根據工程實際經驗,應站在比較客觀公平的角度,採取積極解決問題的態度提出建設性意見。結算方式應採取下面的公式:投標預算書造價+招標圖紙與施工圖紙的差異,其優點是充分遵照合同約定,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倡導思想相吻合,結算內容相對明確。採用這種方式結算,要建立在投標預算書、招標圖紙與施工圖紙之間的圖差上,應該本着“交易習慣,雙方協商”的思想由業主與承包單位來解決問題。對上述五種爭議應採取以下相對應的五種具體解決措施:

(1)對於第1種減少或取消的內容,首先確定施工圖紙與招標圖紙工程量量差。量差找到後採用承包單位投標預算中單價進行扣減量差。對於投標預算書中比招標圖紙實際工程量多或少均不予考慮,因為為了使投標在總體上有競爭力,並且贏得合同,投標人對某些分項的工程量計取高於正常水平,必然對其他的分項中工程量的計取偏低。投標預算書中的單價問題也是同樣道理。

(2)對於第2種漏項錯誤,承包單位無法證明其漏項錯誤究竟是工作疏忽、讓利行為還是故意留有餘地。此處的漏項錯誤損失有可能被別處的重項錯誤所彌補;漏項錯誤使承包商在投標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乃至獲得了成功。因此仍然用招標圖紙工程量與施工圖紙工程量量差進行扣減。單價的取用可以參照類似價格取,既可參考標底,也可參考當地標準定額及市場造價信息,雙方協商確定。這種解決方式符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對於第1種和第2種情況所涉及內容均為取消或減少的內容,在這裏要做特殊説明。如果減小或取消的子項較多,價格數目較大,直接對工程價款產生巨大影響,筆者建議不能完全採用以上兩點方式。我們可參考國家水利部《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中第39條中相關規定。對於減少或取消內容所涉及工程價款與所增加內容相比超過合同價格的15%時,筆者建議只扣減主材費用,或雙方協商解決。

(3)第3種情況,屬於新增的工程變更範疇,可以根據施工圖紙增加的工程量,採用現行定額和當地造價管理部門造價信息調整單價,雙方協商確定。

(4)第4種情況與第1種情況相對應,屬於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問題。

(5)第5種情況應與第2種情況相對應,亦是如何扣減即如何增加的問題。

總之,對於施工圖紙預算模式下的固定總價合同發生變化時,在結算工作中應遵照國家相關法規,本着“交易習慣,協商解決”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五、工程量清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近年來大多數的固定總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形式產生。一般情況招標人委託社會有資質的專業代理公司編制工程量清單,因此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應該是準確的,投標人在投標前也可以複核,有重大錯誤時可以向招標人提出。這種形式的固定總價合同因上述情況發生施工圖紙變化時,在量差上一般不存在爭議,可以採用以實際發生為基礎進行增加或減少。雙方可以根據上述分析的“交易習慣,協商解決”的五種情況對應實施。


  六、“清標”工作是減少或避免合同糾紛的最有效途徑之一

無論在施工圖預算形式還是在工程量清單形式下的固定總價合同,當因為施工圖紙發生變化時,如果能夠將投標預算書的“量”與“價”控制在比較精準的基礎上,那麼即使後來會發生變化,有了投標預算時的基礎,然後相對增減,是可以解決問題的。因此,在這裏引入一個“清標”概念,清標工作主要由‘評標委員會及發包人委託的造價諮詢或監理公司中的投資控制人員進行,主要是把各投標單位的清單報價進行彙總分析,得出各項目的相對報價,依據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招標方編制的標底進行對比審查。其重點內容有以下幾項:

(1)偏差審查,對照招標文件,查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是否完全響應招標文件。

(2)符合性審查,對投標文件中是否存在更改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內容進行審查。

(3)計算錯誤審查,對投標文件的報價是否存在算術性錯誤進行審查。

(4)合理價分析,對工程量大的單價和單價過高於或過低的項目進行重點審查。

(5)對措施費用合價包乾的項目單價,要對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審查。

(6)對工程總價、各項目單價及要素價格的合理性進行分析、測算。

(7)對投標人所採用的報價技巧,要辯證地分析判斷其合理性。

(8)在清標過程中要發現清單不嚴謹的表現所在,妥善處理。

清標工作可以減少招標人和投標人工程量計算失誤的概率,從而避免糾紛的發生,同時又防止了承包方故意漏算、錯算工程量。


  七、結論

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適用於合同工期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本文解決糾紛的結算方式很大程度上需要業主協調各方利益的程度,談判時可能會對涉及變更內容的子項逐項確定,耗費大量時間。同時也需要業主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時能夠在招標投標前就能夠明確施工圖紙深化設計,保證在施工階段儘可能少或避免過多的變更,在固定總價合同簽定之前能夠精細的開展“清標”工作,將爭議性做到事前控制。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建設工程固定總價糾紛處理與結算方式”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了。在實踐中,建設工程固定總價合同一般適用於工期短暫且工程總價款較低的建設工程中,因為該合同一經簽訂,非特殊情況下不得變更合同條款,所以,在簽訂合同前,合同當事人應當儘量考慮到工程中的各種情況,並在合同中明確,否則,在之後可能會產生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衡水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