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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按主體分

建設工程合同按主體分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是哪些人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按照《建築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發、承包制度。所以,所有的建設工程合同都可以使用承包合同稱呼,當事人為發包人、承包人。發包人可以是建設單位,也可以是總承包人。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都屬於承包人(分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