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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分包合同中主體結構保修年限是多少

一、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築工程分包合同中主體結構保修年限是多少

依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A、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C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D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E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F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各類建築的設計使用年限是不一樣的,在每一套施工圖的總説明中都必須也必然有這一條的説明。 一般建築是50年。

二、主體結構保修年限是多少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 (試行) 第1.0.4條 建築耐久年限

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

一級耐久年限100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

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

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適用於次要的建築。

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三、國家規定的房屋保修年限

1)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2)關於保修期的長短,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該條裏説的《規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註明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的規定》,而該《規定》第六條講明:“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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