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具體是什麼意思及合同效力是多久?
一、工程分包合同具體是什麼意思?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承包商為將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專業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合同。《建築法》第29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承包人或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企業(以下簡稱為分包人或分包商)完成的活動。
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1).據名律師介紹分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須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是其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人須具有要相應的資質條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並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國務院於2000年1月30日發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對違法分包所下的定義,以下情形屬於違法分包: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2).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衡量合同無效的一般意義上的規定,對所有種類的合同均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無效同樣適用上述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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