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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主體是誰?

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主體是誰?

一、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主體是誰?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甲方是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部門,乙方是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參照文本的條款,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文本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也應採用書面形式。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補充協議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1、合同主體: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2、標的:即工程勘察成果;

3、數量:即工程勘察工程量;

4、價款或者報酬:即勘察費;

5、質量:即勘察成果的質量要求;

6、履行:即承包人與發包人的義務範圍,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地點、方式等。

三、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分為幾種?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達到預期的投資目的,實施過程必須遵循項目建設的內在規律,即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程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範疇,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兩種。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協議。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協議。

綜上所述,建設單位承接重大工程項目後,要先委託專業單位進行勘察,看是否符合施工條件。雙方簽訂一份書面的工程建設勘察合同,其中對勘察標的、勘察工程量、勘察費用及勘察結果質量要求等作出規定。經勘察符合施工條件的,下面就是設計單位出具工程項目設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