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主體資格怎麼審查?
一、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主體資格怎麼審查?
1、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應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一般應為法人單位。作為發包人,應為計劃機關批准的建設單位;通過工程建設新籌建單位,發包人可為籌建機關或經批准成立的工程籌建機構等。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須具有進入建築市場進行建築業務活動而實際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具備這種資格的承包人一般應為建築企業法人。一般情況下,公民個人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承攬合同的主體。
2、資質證書。所承包的工程範圍應與該企業的級別範圍相符。
3、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築管理部門辦理的施工許可手續。外地施工企業進入本地區施工,應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建設工程分包是指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可見,分包是在總承包合同之外,以總承包人(分包合同的發包方)與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為合同當事人的獨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須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
2、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是其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須具有要相應的資質條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並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對違法分包所下的定義,以下情形屬於違法分包: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認定需要經過發包人的同意,並且總的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是工程的部分的工程,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沒有約定承包單位可以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給其他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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