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醫療過錯如何評殘
一、交通事故和醫療過錯如何評殘?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須在治療終結後(或病情穩定後)向司法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據此,醫療事故鑑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事故的評殘和醫療過錯的評殘依據不一樣,這兩種不同的意外事故當中,交通事故是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介入處理的,而醫療事故是請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介入處理的。如果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當中的受害人對相關知識一無所知,要抓緊時間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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