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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開庭後多久宣判?

一、第一次開庭後多久宣判?

第一次開庭後多久宣判?

法院開庭之後知道結果的具體時間尚無定論但是,我國民訴法、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對案件的審理期限都作出了規定。

(一)、比如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二)比如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二、第一次開庭到第二次開庭要多久?

通常需要半個月左右的時間。

我國法律知規定了從立案到判決的時間,通常民事案件,一審如果按簡易程序審理,從立案起三個月內判決。如果是按普通程序審理,立案起六個月內判決,因此為了能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實踐中,仲裁委一般會安排在半個月左右進行第二次開庭。

宣判時間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分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程序劃分為簡易程序、普通程序。雖有明文規定但各類案件中都有特殊情況發生,而針對這些特殊情況也有專門的解決方法。所以在想知道多久會知道結果的時候,應該先判斷案件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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