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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和一般交通事故認定程序

法律3.11W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和一般交通事故認定程序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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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責任認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兩種程序:一種是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而製作的“事故認定書”,一種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處理而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簡易程序的出具:

一、依照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

二、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對於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實清楚且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的劃分無異議的,交通警察可根據情況儘快認定責任,並通知雙方領取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

一般程序的出具:

在其他一些交通事故中,若交通警察對事故的發生需要一定的時間審核,或雙方當事人任意一方部同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則適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