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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人員傷殘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人員傷殘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人員傷殘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委託鑑定,應根據被鑑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指派或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託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此類鑑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鑑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重新檢修、鑑定可以由原鑑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鑑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在什麼時候進行?

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當事人,在醫院治療終結出院後,就可以進行傷殘鑑定了,如果有內固定物的,就必須要等到內固定物取出來,恢復後再進行傷殘鑑定。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這個時候治療還沒有終結,對於將來治療終結後,當事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是否能夠完好如初,還無法判斷,依據此時當事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因為這無法反映和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這個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有人受傷的,要儘快的醫院就醫,輕微擦傷的話不用鑑定,可以走簡易賠償程序。如果比較嚴重,就需要做傷殘鑑定。受害人可以根據交警出具的委託書到鑑定機構辦理手續,等通知參加鑑定,一般可以在半個月拿到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