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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被侵權人想要申請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程序是怎麼樣的?很多人都不清楚傷殘鑑定程序方面的問題,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介紹傷殘鑑定的程序問題。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程序:

1、傷殘鑑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鑑定和重新鑑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鑑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鑑定項目有助於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鑑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鑑定部分鑑定。

2、委託鑑定

委託鑑定,應根據被鑑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指派或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託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此類鑑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鑑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3、傷殘鑑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鑑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對於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檢修、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重新檢修、鑑定可以由原鑑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鑑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鑑定人進行鑑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鑑定,假如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用度由重新鑑定申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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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交通事故 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