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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程序

交通事故司法鑑定程序
一、受害人申請傷殘司法鑑定的,需要帶齊以下資料:
1、受害人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可帶户口本);
2、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入院記錄;4、出院記錄;5、病歷本;6、疾病診斷證明書;7、X線報告單、CT報告單、MR報告單等8、X光片、CT片及MR片;9、票據及費用清單。 
10、被鑑定人需要親自去司法鑑定中心接受檢查  
二、司法鑑定機構接受鑑定的,當事人應當繳納規定的鑑定費用。
三、鑑定內容:
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採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方法:
(一)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四、鑑定時間:
一般情形下,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五、送達: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六、申請方不服司法鑑定意見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對方不服當事人單方鑑定的,也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