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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願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權嗎?

一、妻子不願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權嗎?

妻子不願生孩子侵犯孩子生育權嗎?

1、不侵犯,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是人與生俱來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一種權利,在法律上,男女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在生育中也負有共同的責任。

2、婦女有選擇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選擇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應充分尊重女性意願。首先,女性並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權是男女雙方共同的權利,夫妻應當共同協商達成生育的合意。其次,對於女性來説,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男性的生育權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女方懷孕後,胎兒成為妻子人身的組成部分,此時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通過妻子來實現。

如果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就能夠實現,如果不一致,則只能依妻子意願決定,丈夫的生育權就不能實現。雙方可以協商做人工流產,終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終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生育。最後,妻子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更承擔着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3、夫妻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保護弱勢女性的人身權利。法律對女性進行了傾斜保護,理由在於:一是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男女平等;二是保護女性的弱勢羣體地位,保障婦女權益;三是對歧視婦女的法權傳統進行強力矯正。

4、丈夫生育權被侵犯不屬於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男性雖享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權,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應由其自己決定。妻子自行終止妊娠,其行為並未違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於法無據。

二、男性遭遇生育權被侵害時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女性下列行為均侵害男性的生育權:

1、妻子明知自己沒有或者喪失生育能力,婚前未盡告知義務,婚後一直隱瞞的,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權;

2、妻子通過隱蔽方式,長期避孕,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權;

3、妻子懷孕後未經同意甚至未告知丈夫,擅自中止妊娠;

4、以非法手段損害男性生理健康導致男性生育權喪失。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為,可能會對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極大的損害,但並不能由此認為是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沒有以此要求女方進行賠償的權利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在生育問題上的意見最終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離婚的方式解決此問題。

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權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內的任何人的干預。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擔了生育活動中絕大部分的負擔與風險,而男性的負擔不如女性那麼重。因此當男女雙方之間的生育權產生衝突時,基於女性在生育中的貢獻及懷孕妊娠過程中所受的風險,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讓步。

那麼回到這個問題,在妻子懷孕過程中,如果妻子擅自決定墮胎,同樣生育的天平就應當傾向妻子,也即丈夫無權阻止。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墮胎流產侵犯丈夫的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其實,司法實踐中早有判決認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該權利。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對於未婚同居的情況也同樣道理,在戀愛中,女方擅自墮胎的,男方同樣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相反,女方則有權終止妊娠,並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必要的費用。

以上情形,均侵害了性生育權,男女雙方應及時有效溝通解決。否則因生育權產生糾紛,導致感情破裂的,可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調解無效後將准予離婚。

我國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生育權,但這並不代表其中一方可以強制要求另一方生育子女。是否要生育孩子,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協商處理,如果女方堅持不願意生孩子,在法律層面上來講這種行為不構成侵犯男方的生育權,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