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老婆侵犯他生育權不生孩子可以請求賠償嗎?
1、不可以,生育權是一項特殊的人身權,是人與生俱來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一種權利,在法律上,男女雙方均享有生育權,在生育中也負有共同的責任。
2、婦女有選擇生育的自由,也充分享有選擇不生育的自由,是否生育應充分尊重女性意願。首先,女性並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權是男女雙方共同的權利,夫妻應當共同協商達成生育的合意。其次,對於女性來説,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男性的生育權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女方懷孕後,胎兒成為妻子人身的組成部分,此時丈夫的生育權只能通過妻子來實現。如果雙方意見一致,丈夫的生育權就能夠實現,如果不一致,則只能依妻子意願決定,丈夫的生育權就不能實現。雙方可以協商做人工流產,終止妊娠,但是女方最終有權自己決定是否生育。最後,妻子在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更承擔着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3、夫妻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保護弱勢女性的人身權利。法律對女性進行了傾斜保護,理由在於:一是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男女平等;二是保護女性的弱勢羣體地位,保障婦女權益;三是對歧視婦女的法權傳統進行強力矯正。
4、丈夫生育權被侵犯不屬於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男性雖享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不得侵害妻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權,妻子懷孕後是否生育應由其自己決定。妻子自行終止妊娠,其行為並未違反法律,故丈夫向妻子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於法無據。
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規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權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內的任何人的干預。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擔了生育活動中絕大部分的負擔與風險,而男性的負擔不如女性那麼重。因此當男女雙方之間的生育權產生衝突時,基於女性在生育中的貢獻及懷孕妊娠過程中所受的風險,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讓步。
,在妻子懷孕過程中,如果妻子擅自決定墮胎,同樣生育的天平就應當傾向妻子,也即丈夫無權阻止,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墮胎流產侵犯丈夫的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
最後需要明確的是,妻子擅自墮胎的行為完全構成雙方離婚的理由。女方在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主張。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墮胎起六個月後提出離婚的請求。
一般來講,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協商一致時,方能共同行使這一權利。但由於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後決定權,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則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強迫妻子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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