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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權嗎?

一、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權嗎?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權嗎?

是的,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不涉及侵犯丈夫的生育權,根據《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並且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有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選擇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終止妊娠是沒有侵犯丈夫生育權的。

二、自然人民事權利有哪些

《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户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