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流產侵犯丈夫生育權嗎
一、妻子流產侵犯丈夫生育權嗎?
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對腹中胎兒進行流產手術,不構成生育權的侵害。
生育權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享有生育權和選擇是否生育的自由。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感情等因素,夫妻之間經常會在生育這個問題上出現矛盾,也就是男女的生育權發生了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從男性生育權的實現以及社會現實的角度出發,應當更多地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的人身權益。做人流手術是對自己身體的一種處分,是選擇“不生育權利”的自由,理應受到理解和尊重。
二、生育權包括什麼內容?
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2)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3)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説,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實現這個權利,這個權利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三、女方不生小孩,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權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願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權的,但男方可以以此為感情破裂的理由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的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母嬰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男女均享有相應的生育權,夫妻雙方因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男方不能違背女方意願主張該權利。未婚情形下女方墮胎的,男方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而女方則有權力終止妊娠,並可以要求男方承擔相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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