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送養孩子以後還可以生育孩子嗎?
父母送養孩子以後還可以生育孩子嗎?
實踐中,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辦理收養登記時,民政部門會要求送養人簽訂不再生育的保證書。
送養子女不可以成為逃避計劃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養子女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一個孩子,則送養子女後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養子女確實是因為送養時沒有能力撫養,但後來父母身體康復或者經濟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撫養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養一個孩子,則可以再生養一個。
1.送養人資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
2.收養人資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3.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送養子女之後是不允許在生育子女,在送養子女的時候民政部門會要求送養人簽署相關的文件,這是為了防止送養人是為了違反計劃生育而做出的送養決定,這對送養子女也不公平,也是違反我國計劃生育的法律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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