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能否多次處分?
一、用益物權能否多次處分?
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人沒有享有處分的權利。例如,質押權人不能擅自把質押物轉讓他人。既然用益物權人沒有處分的權利,也就談不上多次處分了。
二、用益物權的具體特徵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支配。與此相應,用益物權的內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權能。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範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3、客體的限制性。
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
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例如: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是可耕種、種植、養殖的土地,如該土已經成為沙漠,無法耕種,則不能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是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作為主導。中國物權法把用益物權的客體限制在動產和不動產之上。
三是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以對客體的實際佔有為前提,否則使用和收益無從談起。
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內容,可以得知用益物權能否多次處分這個問題的答案了。用益物權是對客體使用的權利,並沒有所有權,用益物權人對它並沒有處分權,也就更談不上可以多次處分了。用益物權人對客體雖然沒有所有權,但它對客體是實際佔有的、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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