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撫養權爭奪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男方撫養權爭奪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男方爭奪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6、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8、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撫養權的爭奪在生活中男方一般情況下是是屬於不利的一方,所以有關的證據收集在法院的宣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注意其中的限定,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不會失去積極的一面,進而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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