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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要收集哪些證據

爭奪子女的撫養權應收集的證據有:
1.一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
2.一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證據;
3.一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證據;
4.一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不能給孩子一個良好的外部生活環境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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